《白银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作用,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务新媒体的概念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三、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划分
1、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2、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3、市直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主管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
4、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
5、明确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政务新媒体开设的原则
1、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2、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
3、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五、政务新媒体名称规定
1、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2、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
六、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
1、各县(区)直部门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县(区)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应向市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3、政务新媒体开办、变更、关停、注销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七、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求
1、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把内容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2、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做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4、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
5、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6、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八、政务新媒体的运行及安全防护
1、政务新媒体主管和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2、开发上线互动交流栏目,均应严格实施管理,按照网络安全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
3、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4、政务新媒体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5、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九、政务新媒体的督查考评
1、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或综合考评内容。
2、鼓励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追责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3、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办单位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