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及乱挖乱采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是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
近年来,我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与此同时,还存在政策规定落实不够到位、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源头治超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影响了治超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开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积极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各部门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
全力完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任务,对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非法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常态化的综合治理机制,有效遏制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路产路权,规范货运车辆营运行为,推动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四、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1)职责:组织开展固定或流动稽查,在联合执法中主要负责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固定、流动治超站点,规范设置限宽限高设施;日常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查处工作;将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水泥、分载点、砂石料场等货物分装站场告知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开展清理取缔工作;在路检路查、日常检查工作中依法查处违法装载行为。
(2)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
○3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4《关于印发〈甘肃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发〔2018〕27号)。
2.运管部门
(1)职责
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诚信考核;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辖区货运源头单位的登记、统计、核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查处工作;将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水泥、分载点、砂石料场等货物分装站场告知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开展清理取缔工作;在日常检查工作中依法查处违法装载行为;参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如将失信行为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等工作。
(2)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
○4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
3.相关术语解释
(1)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属于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对象。
(2)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名单的10种情形:○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9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公安部门
1.职责:严把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和号牌发放关;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开展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载规范的检查;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记分;参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如: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重点货源单位监管,重要路段和节点监管,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等工作。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2次修正);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3)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4)《关于印发〈甘肃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发〔2018〕27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
(三)发展改革部门
1.职责:对货车生产和改装进行监管,责令货运车辆生产企业更正“大吨小标”产品质量参数;开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如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对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等。
2.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
(2)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四)市场监管部门
1.职责:加强企业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查处无证经营;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检查辖区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开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如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对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等。
2.依据: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2)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
(五)应急管理部门
1.职责:生产经营及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倒查、问责违法超限超载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参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如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等。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六)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部门
1.职责:清理整顿货运源头单位、公路沿线、河道内煤场、砂石料场、货运场、配货场,取缔非法经营,依法打击非法超限超载;加强砂石、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监管,依法取缔非法开采、滥采滥挖;清理整治乱开乱采、乱堆乱放现象,严控源头装载,抄告相关部门;参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如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等。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
(3)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七)宣传部门
1.职责:坚持正面宣传备注,做好舆论监督,引导好舆论导向;参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如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
2.依据: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八)公路养护部门
1.职责:强化公路养护巡查和应急保障;及时修复公路病害、隐患;支持、配合治超工作。
2.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关于印发〈甘肃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发〔2018〕27号)。
(九)道路运输、货运源头企业和单位
1.职责: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登记货运车辆驾驶人证件、货物信息;合法装载配载货物;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货运车辆驾驶人教育和管理等。
2.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
(九)研究设置劝返点
四、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政府对治超工作的统一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二是提高政治站位;三是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