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切实保障水库大坝安全运行,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2006]131号)的要求,我市各县区建立和落实了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体系,逐库落实了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人,经县(区)水务部门核实确认,现将全市16座小型水库大坝2018年度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表),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水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水库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工作发生变动,要及时作出调整。各级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检查指导水库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规程做好水库调度运行工作,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