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白银市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健全白银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增强应对和防范烟花爆竹事故的能力,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烟花爆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白银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内涉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且影响范围较大、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5)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1.5 烟花爆竹事故分级
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4个级别:
(1)一般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白银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
(3)县(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1.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8826169,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3 现场指挥部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暂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省政府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或工作组到来正式接管指挥权后,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移交指挥权,配合省政府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2.2 主要职责
2.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2)抢险救援组
(3)医疗卫生组
(4)治安保卫组
(5)新闻报道组
(6)善后处置组
(7)处置保障组
(8)环境监测组
(9)技术支持组
2.4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 预防和监测
3.1 风险防控
(1)市、县(区)政府要针对所管辖区域内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督促指导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2)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应针对搬运过程、搬运路线及仓库储存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3.2 风险监测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事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要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险情进行全天候监测,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层级;(2)报告内容;(3)报告时限;(4)重大信息处置。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4.2.2 事发地县(区)政府先期处置
4.2.3 市政府相关部门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3.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在上级指挥部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
4.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烟花爆竹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3.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接到事发地县(区)政府增援请求;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3.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未达到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级别,但影响范围较大且接到事发地县(区)政府增援请求。
(2)启动权限: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指挥协调
4.5 处置措施
(1)接警。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
(3)人员疏散。
(4)现场控制。
4.6 社会动员
4.7 舆论引导
4.8 响应终止
遇险人员已经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后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遵循“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响应启动部门宣布响应终止,并安排后续工作。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财力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稳保障
6.7 紧急疏散保障
6.8 公共设施保障
6.9 基础信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评估与修订
7.2 宣传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烟花爆竹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